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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续来了!“万达电影”观影促销券虚假宣传被罚

日期:2022-05-12 人气:1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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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7.9元的电影票

使用“观影权益券”后

反而变成了39.9元

......

今年2月

《中国消费者报》报道

消费者用万达电影“观影权益券”

票价秒涨2元

5月11日

《中国消费者报》记者获悉

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通报

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

因违反《广告法》被行政处罚

使用“观影权益券”购票价格更高

万达电影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

据行政处罚决定书,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,2022年2月10日至15日,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万达电影)向某网购平台发布广告,宣传“29.9元观影权益券、5元爆米花权益券;一键领取”等。其中包含“29.9元起观影权益券*3(有效期15天)”,并附《活动规则》等说明。

但消费者在万达电影手机APP上使用上述“观影权益券”购买电影票时发现,“观影权益券”和其它“优惠券”混用;在购买部分电影票时,使用“观影权益券”(“优惠券”)购票比直接购票的费用还高。

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,万达电影在相关广告和说明中没有将“观影权益券”的使用解释清楚明白。

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,万达电影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广告法》第八条第一款,依据相关规定,对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。

《广告法》第八条规定: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产地、用途、质量、成分、价格、生产者、有效期限、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、提供者、形式、质量、价格、允诺等有表示的,应当准确、清楚、明白。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,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、规格、数量、期限和方式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,应当显著、清晰表示。

多地使用“观影权益券”反而更贵

律师观点:消费者可要求兑现承诺

今年2月,吉林省长春市消费者张先生向《中国消费者报》记者投诉,他用万达“29.9元起观影权益券”在长春万达影城活力汇店买电影票时,发现不对劲:页面显示票价37.9元的电影《奇迹·笨小孩》,勾选使用“观影权益券”后,价格竟变为39.9元。

▲张先生尝试多次使用“观影权益券”购票价格均为39.9元

《中国消费者报》记者切换北京、长春、西安三个城市进行体验测试,发现在长春和西安使用“观影权益券”后,原价33元的电影票变为39.9元。

▲切换城市后,记者使用观影权益券选择在西安影院购票

在张先生发给记者的“观影权益券”截图中,记者看到券面的使用规则为“凭券于万达电影APP、微信小程序,支付29.9元起可换购任意2/3D影票一张(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深圳、福州城市观影需支付39.9元起),由于不确定因素导致票价浮动,使用优惠券码时可能出现补差情况,请见订单支付详情”。

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久成对此表示:“商家明知只有少数或部分影片才可以使用‘观影权益券’享受到优惠,却宣传可以‘换购任意2/3D影票’,这种行为明显涉嫌虚假宣传,涉嫌故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。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,可以要求商家兑现权益承诺,或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。”